

关于加强村级经济合同管理的规定
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经济合同管理,保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,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》、《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》和烟台市《关于加强村级经济合同管理的规定(试行)》,现对加强我镇村级经济合同管理做出如下规定。
一、集中存放村级经济合同
(一)各村已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已于6月20日全部上交镇政府经审站存档。交存日期截止后,如果村里存档的各类经济合同仍然没有按规定上交,一经发现,将严肃追究村主要负责人(党支部书记或主持工作的村委主任)的责任。
(二)移交经济承包合同,各村主要负责人(党支部书记或主持工作的村委主任)在移交合同登记表上签字,并做出书面承诺。
二、村级经济合同的签订
(一)村级经济合同的适用范围
本规定所称村级经济合同,是指以村民委员会名义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,主要适用于本村集体资产的承包、租赁、拍卖、联营、对外投资;村民委员会依法投资开发的建设项目以及合作开发的建设项目;其他村级经济事项。
(二)签订村级经济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
1.民主议定、公开透明。经济合同签订前,村民委员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,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,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;经济合同签订后,要及时向群众公开,接受监督。
2.平等互利、协商一致。合同双方当事人要为签订合法有效、公平互利的经济合同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,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。
3.依法合法、诚实守信。村级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其从事各类违法活动,牟取非法收入,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。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,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。
4.着眼长远、区别对待。承包、租赁类的村级经济合同,原则上要按年度逐年收取承包费、租赁费;确需集中收取的,一次性收取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本届村委会任职期限。
(三)签订村级经济合同应遵循的基本程序
1.村“两委”联席会议研究。村级以经济合同的形式对外承包、处理集体的资产、资源,必须召开“两委”联席会议研究,提出承包、处理方案。会议由村主要负责人(党支部书记或主持工作的村委主任)主持,包片领导参加。会议要留有详细完整的会议记录(包括会议的时间、议题、研究的主要内容、研究结果等),并由与会人员的签字盖章。
2.党员、村民代表讨论通过。在“两委”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的基础上,村主要负责人(党支部书记或主持工作的村委主任)要及时组织召开党员、村民代表会议(或村民大会),向村民说明承包方案以及“标的”的确定,表决通过“两委”联席会议讨论的意见。会议要留有详细完整的会议记录,由与会人员签章。
3.向镇党委、政府提出申请。村党支部、村委会根据村“两委”联席会议,党员、村民代表大会(或村民大会)研究决定的意见,连同会议记录,以书面形式向镇党委、政府提出申请。申请内容包括:合同的期限、标的种类、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合同主要事项。经镇党委政府批准后,方可办理合同承包、资产处理等事项。
4、严格按程序进行操作。
(1)按照“村委会招投标制度”规定,以村“两委”联席会议研究确定,党员、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承包方案为准,确定“标的”,进行公开招投标,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。
(2)需要协商承包的合同,履行村级民主程序后,分管领导牵头,包片干部、经审站、司法所等部门参加听证、监督,确定其合法性,形成书面材料提交镇党委、政府研究决定。
5.签订经济合同。履行上述民主程序后,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式签订经济合同,连同加盖印章的“两委”联席会议、党员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,报镇经审站备案。未经党员、村民代表会议(或村民大会)讨论,或者讨论未通过,各村不得擅自签订经济合同。签订的正式合同,必须加盖村委会公章、主要负责人(党支部书记或主持工作的村委主任)签章,不盖章或加盖村财务专章等其他印章的,视作无效合同。
(四)村级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
1、村级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,经镇“农村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”审核通过后,一律要加盖“张格庄镇合同管理专用章”,报镇经审站存档备案后,方可有效。
2、镇经审站要定期检查各村经济合同履行情况,督促合同双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,保障合同依法有效履行。
3、要建立健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和借阅制度,确保档案完整、安全,防止毁损和遗失。年底要将合同分别装订成册,编号存档,按规定时限保存。
(五)责任追究
要加强对村级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,定期开展村级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专项检查。农村干部特别是农村主要干部违反本规定,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、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的,要责令其限期改正;造成经济损失的,应当依法予以赔偿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,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,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;情节严重、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中共张格庄镇委员会
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日